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共同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细则。细则共7章57条,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废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章总则
条规范废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废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废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各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废车回收拆解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管理废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等活动,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监督和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防止环境污染,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车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报废机动车回收应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进行行业监控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7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国家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从事废弃汽车的回收拆卸活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的责任,向回收拆卸企业提供废弃汽车拆卸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迁经营场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保技术规范》(HJ348)的环保标准;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卸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有适当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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